张三、李四、王五、赵六均为未成年人。年1月7日下午,张三在某居民楼下玩耍,李四、王五、赵六三人在该居民楼二楼屋面上抛石子,张三被他们三人抛出的一块石子击中右眼并流血。
后医院住院治疗,诊断为右眼穿通伤,住院29天,花医药费等余元。后转医院治疗,又花去医药费、交通费等1万余元,但右眼未复明。
当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:该右眼视力损伤致残程度为七级。为此,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元。
李四、王五、赵六三人中不知是谁的石子击中了张三,那么,如何赔偿呢?
02学法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03明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。张三在居民楼下玩耍没有过错。李四、王五、赵六在该居民楼二楼屋面上抛石子致伤张三右眼是客观存在的事实,且是在一瞬间所发生的,三人均有往楼下甩石子的证据和事实,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,缺乏统一,难以确认张三的右眼是属李四、王五、赵六三人中哪一人致伤,对此,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由于李四、王五、赵六三人均系未成年人,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。鉴于张三右眼视力丧失的具体情况,因此,应给予其适当的伤残生活补助费。
04释法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、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。
05公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,损害应当赔偿。看好自己的门,管好自己的人,因小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张三的治伤医药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法医鉴定费、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由李四、王五、赵六等份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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